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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贷息费要强制公开,贷款新规8月1日正式落地
近年来个人贷款市场快速发展,对促进个人消费、生产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机构在息费信息披露上存在不规范、不透明问题,既容易引发金融消费纠纷,又影响利率政策效果、削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为维护个人贷款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金融服务质效,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案例警示】
2025年1月,浙江的黄先生通过哈啰旗下“臻有钱”平台借到了网贷。还款一段时间后,黄先生发现在本金和利息之外,要多还一笔融资咨询服务费和担保费,总计2503.16元,导致贷款的综合年化利率超过了22%。“我没申请过咨询服务,也没享受过这种服务,怎么就得花钱?”黄先生说,在“臻有钱”还款详情里只能看到每期的总额,无法查看账单费用组成。提供所谓担保和咨询的公司则称,他们提供的其实是“通道类业务”,费用是帮哈啰代收的。
黄先生说,在委托担保合同中有一条约定是“以贷款平台相关页面还款计划为准”,但在哈啰“臻有钱”的还款详情页面看不到每个月要还多少担保费。同时,在融资咨询服务合同中写着“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咨询服务”,黄先生表示在看到合同前,不知道有这笔费用的存在,更没有申请或者享受过任何咨询服务。
【政策解析】
《规定》明确要求,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同时,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还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规定》将与个人贷款相关的所有成本纳入综合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需支付的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需要支付的逾期罚息等或有成本。
《规定》明确,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时,应将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各项息费,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采取内部收益率法逐项折算为年化水平,然后加总计算得出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在具体执行上,《规定》区分线上线下场景作出细化要求:
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
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综合融资成本相关信息。
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应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
《规定》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金规〔2025〕9号)等有关制度相衔接,要求贷款人加强对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合作机构的管理,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
贷款人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及时掌握合作机构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具体情况,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
【小贴士】
借款人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关注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规定》的出台,强制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阳光化、透明化、事前确认”,让金融消费者告别糊涂账,将从根源上解决个人信贷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随着《规定》的全面实施,网贷行业将迎来新一轮洗牌,缺乏自主风控能力、过度依赖高利率、资金渠道单一的平台将逐步被淘汰,具备场景优势、风控能力和合规意识的平台将获得更多发展空间。
整理自:“大河财立方”微信公众号、网经网、中国经济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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