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2月2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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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为长期交易融资架设“便利桥”
在企业经营或长期借贷合作中,若为持续发生的多笔借款逐笔办理抵押登记,将十分繁琐。《民法典》设立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为持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便利。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最高额抵押权是限额抵押权。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不及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这里的“将来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时尚未发生,在抵押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生,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担保。
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这里讲的一定期间,不仅指债权发生的期间,还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所发生的债权次数不确定,且接连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是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这些债权具有一体性,是不稳定和不确定的,因此在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一般不得转让。
发生哪些情形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予以确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当发生上述情形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予以确定。
总之,最高额抵押权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赋能长期合作的重要法律工具。了解并善用此项制度,能为商业主体间的持续合作架设起一座高效、稳健的“金融桥梁”。
整理自:《民法典1000问》《民法典解读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实用问题版 根据配套司法解释修订 第2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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