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2日|政策法规通:《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防挪用措施拆解

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dfjrjgj.hunan.gov.cn 时间:2026-02-22 08:0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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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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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不能“乱花”!监管筑牢防火墙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防挪用措施拆解

“借消费贷炒房、用经营贷炒股”等挪用贷款资金的行为,一直是金融监管的重点。我国现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通过全流程管控措施,构建起严密的资金用途监管体系,从源头遏制挪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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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首先明确“贷款用途明确合法”是申请个人贷款的必备条件,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在贷款申请环节,借款人需明确说明资金用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贷款人会对用途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如果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人还应调查借款人经营情况)。

资金支付环节是管控核心,主要分为两种方式,其中最主流的是贷款人受托支付。这种支付方式就是银行不把贷款打给借款人,而是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和委托,直接把钱转给对应的交易对象。比如借款人申请装修贷,银行会直接将资金支付给装修公司,全程不经过借款人的个人账户,进而从源头避免挪用风险。另一种是借款人自主支付,这种方式是银行先把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再由借款人自行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一般来说,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也有些例外,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贷款可以采用自主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三种常见情形:一是借款人没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而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二是借款人的交易对象不具备使用非现金结算的条件;三是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这些例外情况既兼顾了实际借贷场景的灵活性,也通过金额限制守住了风险底线。

需要强调的是,即便存在自主支付的例外,《办法》对贷款资金用途的管控并未放松,而是通过合同约束与全流程监督进一步筑牢防线。一方面,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在这样的全流程管控体系下,借款人需恪守贷款用途约定,切勿抱有“先拿到钱再说”的侥幸心理。一旦违规挪用,不仅要承担提前收贷、罚息等违约责任,个人征信还会留下不良记录,影响后续信贷活动。合规用贷不仅能维护自身金融信用,也是借贷双方良性互动的基础。

整理自:《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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