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日|防骗警示窗:校内“集资”许诺高息?596人2240万元难追回

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dfjrjgj.hunan.gov.cn 时间:2026-01-02 09:0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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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日,星期五

十一月十四  乙巳年  戊子月  丙子日

校内“集资”许诺高息?596人2240万元难追回

【案例】

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开宣传、以学校为“担保”、许诺月息最高3%的高额回报,身边同事还纷纷跟风“投资”,这样“稳赚不赔”的项目靠谱吗?湘乡市某民办学校的真实案例给出了答案——这场看似安全的“校内集资”,最终变成让数百人血本无归的骗局,数千万资金难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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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校实际控制人周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开办学校、投资开矿等名义,在教职员工大会上宣传发动投资,并许诺回报高额利息(月息0.8%-3%不等),从开始只向学校内部人员集资,后扩散到向社会公众等不特定人员集资。由于利息诱人,且有学校作为“背书”,不少教职工和社会公众都自愿将资金交给周某。后周某投资经营不善,出现重大亏损。经查,周某吸收596人风险金9994.78万元,最终2240.41万元所集资金无法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与此同时,在投资矿业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后,周某在明知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却仍与多名受害人签订合同,许诺可以承包学校商店和食堂,在收取了多笔合同保证金后却用于偿还其债务和利息,后其无法履行合同事项,也无法返还被害人的保证金,骗取他人财物945.6万元。

湘乡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学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集资办学、投资矿山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周某作为学校实际控制人,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该学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单位犯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周某作为学校实际控制人,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某学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责令被告单位湘乡市某学校、被告人周某共同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温馨提示】

内部集资,通常指单位或组织在其内部面向员工等特定对象进行的资金募集活动。看似是“熟人圈子”的内部行为、有单位信用背书,却暗藏诸多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沦为非法集资的陷阱。

湖南省委金融办提醒您,要高度警惕单位打着针对内部人员的名义发起的高息集资。投资前务必做好三项核查:一是核查集资主体资质,确认单位是否取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合法许可,未经许可的集资行为均涉嫌违法;二是核查资金用途与回报,若承诺“保本高息”“固定回报”,且资金用途模糊、与实际经营规模不匹配,需高度警惕;三是核查行为合规性,若集资范围从内部员工逐步扩散至社会公众,或通过公开宣传吸引投资,即便打着“内部集资”旗号,也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整理自:湘乡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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