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42008
湘政金发〔2011〕3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通知
各市州金融办、试点县市区政府,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促进试点工作稳妥发展,根据《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试点政策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日常监管职责、监管方式和重点及违规风险处置、工作纪律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日常监管职责
市州金融办、试点县市区政府指定监管部门是具体的日常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切实履行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的相关职责。
(一)市州金融办日常监管职责
1.筛选试点县市区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2.对试点县市区政府初审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筹建及开业材料复核并出具意见,对拟任公司高管人员任职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出具意见。
3.对试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涉及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股东、注册资本、营业地址、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实施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申请等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再报省政府金融办审定。
4.加强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5.指导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作,督促试点县市区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并负责对试点县市区政府监管部门监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6.定期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检查分析报告(包括汇总辖内县级监管部门检查分析报告),按年度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并报省政府金融办。
(二)试点县市区政府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职责
1.筛选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格主发起人;
2.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及开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对股东资金来源、资金实力、资信情况、股权结构等进行现场深入调查,对公司营业场所消防设施、相关手续、承诺告示等是否到位、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等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初审意见;
3.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及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股东、注册资本、营业地址、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实施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申请等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再报市州金融办;
4.定期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以现场检查为主),及时掌握其经营、财务及融资信息,并派员列席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实行持续动态监管。
5.定期向市州金融办报送检查分析报告,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并报市州金融办。
6.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或信箱。对举报信息要认真收集、回复,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应展开调查,并建好档案作为年终考评依据。
二、监管方式、重点及违规风险处置
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自己职责,采取有效手段,依法及时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各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监管方式
1.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形式。现场检查是指监管机构在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或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印文件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行为。非现场监管即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贷款情况、财务状况等报表及相关信息情况进行分析,主要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贷款利率、贷款发放情况等。
2.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进行非现场监管,应每月对公司报送报表及相关信息情况进行分析监测,发现重大问题则及时采取现场检查方式进行调查,并及时向上一级汇报。县级监管部门随时可以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实行动态监管。市州金融办应至少每个季度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同时在每个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汇总上季度市、县两级监管部门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分析报告(报告参考格式附后),并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
3.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一般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对象,要求其做必要准备并配合检查。在问题严重、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临时突击检查。现场检查时必须保证两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否则被检查对象可以拒绝检查。
4.市、县两级监管部门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档案,公司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均进入档案,市州金融办应及时汇总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政府金融办。年终,省政府金融办将组织相关单位和市、县两级监管部门一起对小额贷款公司全年综合情况进行分类评价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结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扶持政策、增资扩股、推荐改制村镇银行等的重要依据。
(二)三类重点监管违规行为
1.业务违规行为
(1)发放贷款额度、利率超过规定限额的。
(2)未经批准设立或有关手续尚未齐全,即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
(3)采取“帐外帐”等非法形式发放小额贷款,或从事未经批准经营范围外的业务,或跨试点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范围经营业务的。
(4)向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层等高管人员发放贷款的。
2.程序违规行为
(1)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股东、注册资本、营业地址、公司类型和修改公司章程的。
(2)未经批准实施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及运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3)不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供经营、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或提供情况弄虚作假的;拒绝或妨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3.从事非法金融或犯罪活动
(1)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非法金融活动的。
(2)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违规风险处置措施
1.对于以上1、2类违规行为,经查实情节轻微的,县级监管部门可以书面警告、约见高管人员谈话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无效,或多次违规的,由市州金融办约见高管人员谈话,并限期整改。市州金融办在抽查中发现以上违规行为可以电话或书面督促县级监管部门查办,情节严重的,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同意可以直接责令小额贷款公司暂停发放贷款。
2.对于第3类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县级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联合查处。市州金融办报省政府金融办同意,可以直接下发督办函或责令暂停发放贷款;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应报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责令关闭,同时报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或相关部门处理。
3.对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如果是因为公司高管人员失职或渎职造成,情节轻微的,报由省政府金融办集中教育并定期考核;情节严重的,应报省政府金融办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并限定其一定期限或终身不得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担任高管人员。
4.省政府金融办采取非现场监管和不定期巡查方式,对市、县两级监管部门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采取以上惩处手段查处;对市、县两级监管部门监管工作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一旦发现监管部门瞒报、虚报或不公正处罚等违规行为,省政府金融办将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三、工作纪律要求
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入股或兼任职务。
2.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3.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监管时效。
请各单位严格按本通知和试点政策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手段,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制定更加细化的监管办法,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专此通知。
附件: 现场检查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
现场检查分析报告
(参考格式)
被检查公司名称:
被查公司负责人:
被查公司地址:
检查项目:
检查日期:
报告完成日期:
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成员:
报告内容:一、检查开展情况
二、被查机构基本情况及风险评价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评价
四、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执行情况
五、对监管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
主题词:小额贷款公司 日常监管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