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金融办:
根据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已不再不具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我办在原湖南省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制定的《湖南省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管理办法》(湘企上市字〔2008〕1号)的基础上,制订了《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仅变更了制定主体,文件内容保持不变,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09年9月29日
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集中力量扶持一批优质后备企业加快上市进程,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政办发〔2008〕16号)精神,特设立“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可以在一年内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股本在2000万元以上;
(二)生产经营的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
(三)具有较强竞争力和高成长性,发展前景好;
(四)已经连续2年盈利且预计未来2年继续保持盈利;
(五)能较好地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有较完善的环境监控设施,能稳定地达标排放;
(六)基本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企业及其高管人员无重大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七)基本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条件(含创业板);
(八)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企业的有关要求。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列入省、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企业、发展方向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优先支持的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支撑作用的企业、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龙头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优先入库。
二、申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复印件及公司章程;
(三)经有证券业务从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近2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与保荐机构签订的改制上市财务顾问协议或上市辅导协议;
(五)保荐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资质的证书复印件;
(六)由湖南省企业信息管理局、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局、市州税务部门等出具的企业及其高管人员近2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逐级申报。市州企业由各市州金融办组织申报,各市州金融办,会同同级发改委、财政、经委、国资、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每年1月份、7月份统一报送到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省管国有企业经省国资委同意,可以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专家审查。成立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等部门,并邀请有关证券、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的专家审查小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评审。
(三)领导小组批准。经专家评审合格的企业报省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入“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四)定时公布。“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名单确定后每年第一季度由湖南金融网、红网、湖南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动态管理。对“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确定一次。已列入资源库、但资产质量、环境保护和财务状况不再符合标准的企业必须从中剔除;原来不符合标准的企业经过发展,经评审合格后可以进入资源库。资源库中的企业数量保持在50家左右。
四、凡是进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享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可申请“湖南省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的支持。
五、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