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金融办: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3号)要求,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我省已正式启用融资担保公司监测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高度重视。使用融资担保公司监测管理系统是规范行业发展、加强非现场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迫切需要,各市州、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和各融资担保公司须安排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运行和数据报送工作。
2.切实履责。各融资担保公司必须使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业务及财务情况必须通过系统反映。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监测系统反映的公司业务、财务报表及风险预警数据进行非现场监管工作。
3.及时报送。各融资担保公司应于每月6日前通过系统向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县市区监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系统向市州金融办报送统计报表;各市州金融办应于每月15日前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并向省政府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统计报表。报送时间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4.相关责任。融资担保公司未按规定使用融资担保公司监测管理系统、未按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将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3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